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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长效管理办法

发布:2008-10-17 08:52:44作者: tdh浏览量:4029

编者按:4月21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兰政办发[2004]45号文件印发了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兰溪市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长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保护我们生存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兰溪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加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步伐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管理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各地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现予以刊登,供参考。

 

兰溪市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长效管理办法

   为确保水泥企业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修订《兰溪市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长效管理办法》。

   一、建立水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制度,年终由环保局组织考核,对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企业通报批评,并在评比各项先进单位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水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时向环保局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三、水泥企业要加强除尘设施的管理,严格执行除尘设施与水泥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机立窑生产线要求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回转窑生产线要求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对逾期未安装企业,排污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1、除尘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排除故障,并报告市环保局,同时要立即停止污染物的排放。

   2、除尘设施因故需暂停运行、拆除、闲置或改造更新的,应停止污染物排放,并提前十五日报经市环保局审查和批准。

   3、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除尘设施操作规程,设立除尘设施运行台帐,每日记录除尘设施运行状况。

   4、建立规范化排污口,机立窑和回转窑排污口须标明企业名称。

   5、建立水泥企业除尘设施运行月报制度。

   6、加强除尘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实行操作人员上岗证制度,保持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加强对除尘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市环保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受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举报。同时对除尘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告,同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要经常开展抽测,对机立窑和回转窑排污口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该监测数据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五、要加大对水泥企业违法超标排放的执法力度,水泥企业第一次违法(指大气中污染物超标排放,下同)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次违法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并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第三次违法并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两个月,逾期未治理的企业由市政府责令关闭。限期治理和关闭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逾期未交罚款和排污费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将处罚意见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配合在企业交清罚款和排污费后,再予以返还税款。同时征收每日1%的排污费滞纳金,每日加取罚款3%。

   六、水泥企业环境保护行为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发放排污许可证和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并作为企业信用的内容。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企业取消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年审资格,同时从第三次违法下月起取消该企业所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七、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情况的督查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违规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曝光,对除尘设施运行好的给予表扬。鼓励群众对水泥企业除尘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凡举报属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奖励企业罚款数额的3%一5%(兰溪市环保局举报电话:8894555)。

   八、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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