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8-11-04 14:16:16作者: 不详浏览量:599
科学发展需要健全法制 节能减排重在长效机制
科学发展观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节能减排不仅是当前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问题,更是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国家重大战略措施,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的目标只是阶段性的任务,关键在于形成长效机制。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注重营造和优化节能减排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要求法定化、制度化、刚性化。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出台和修订了《可再生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一批法律。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是我国有关节能减排的基本法,该法设立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将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节能标准体系,并且设定了19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力度。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我国近年来节能领域国家立法的突破性进展标志着节能减排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节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无疑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围绕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抓关注点发挥人大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落实重在践行,不但要求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市民广泛动员起来,不断增强执行节能法律的自觉性、主动性,使节能减排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上海市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立法、监督、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等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近年来在市委总揽全局的格局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抓住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充分发挥人大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努力营造和优化本市节能减排良好的法制环境。
——积极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为推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启动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在决定草案起草的短短25天里,常委会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分别就结构节能、工业节能、生活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科技节能等7个专题开展了18次调研。这一决定的出台,不但将能源节约问题纳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畴,为本市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体现了在事关上海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应有的作为,并且形成了全社会节约能源的合力。
——持续开展节能执法监督。3年来,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性持续开展节能执法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节能执法检查”作为今年下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这一执法检查重点突出,着重在建筑与交通节能、公共机构和生活节能、工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政策激励、管理监督主体和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边查边改的方针,积极查找、分析与解决本市在节能减排工作体制上、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探索新形式下人大监督工作的规律性、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进一步完善本市节能立法。随着《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国家立法的正式实施,完善本市相关法律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今年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年内即将开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将适时启动《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的立法程序。这些地方立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本市节能减排工作正在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将为确保本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将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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