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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2010-08-11 15:23:37作者: 散装办浏览量:4262

海盐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0〕56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促进我县全国卫生县城创建;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和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我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和谐发展,先城区后全县,稳步推进我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有效遏制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给居民造成的影响,为人居生存环境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工作目标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县经济开发区、县级以上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从2011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认识。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特别是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生产等单位充分了解《条例》中有关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重要性,提高对发展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禁现”时间和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的工作职责。

  县发改、经贸、建设、交通、质监、公安、安监、环保、财政(地税)、工商、国税、审计、统计、城管办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发改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嘉兴市规划的要求编制有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标准执行、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核准,切实抓好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全面落实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措施。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厂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参加年度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漏报统计资料。

  (四)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2.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4.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5.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1)项至第(4)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加大对散装水泥应用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鼓励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凡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县经贸局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混凝土、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备和施工机具,提高设施、设备的质量,不断降低混凝土、砂浆的应用成本,增加混凝土、砂浆的品种、功能,提高质量,提供适应各种需要的混凝土、砂浆产品。

  (六)严格执行“禁现”混凝土、砂浆的各项规定。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会同县经贸局做好混凝土、砂浆企业核准审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而擅自建设或投入运行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办公室对违反城市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本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盐政办发〔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停止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散装水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秦山核电系统各发文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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