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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2010-08-11 15:16:53作者: 散装办浏览量:5457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0〕45号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促进我市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和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杭嘉湖宜居创业新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和谐发展,先城市城区后全市,稳步推进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有效遏制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给居民造成的影响,为人居生存环境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工作目标

  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市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认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特别是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生产等单位充分了解《条例》中有关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重要性,提高对发展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禁现”时间和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的工作职责。

  市发改、经贸、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公安、安监、环保、财政(地税)、工商、国税、审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发改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嘉兴规划的要求编制有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做好新建项目审批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核准,切实抓好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行驶记录仪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全面落实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措施。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厂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参加年度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漏报统计资料。

  (四)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⑴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⑵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⑷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⑸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有关的其他开支。第⑴项至第⑷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加大对散装水泥应用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鼓励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凡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混凝土、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备和施工机具,提高设施、设备的质量,不断降低混凝土、砂浆的应用成本,增加混凝土、砂浆品种、功能,提高质量,提供适应各种需要的混凝土、砂浆产品。

  (六)严格执行“禁现”混凝土、砂浆的各项规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砂浆企业核准审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而擅自建设或投入运行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管理 散装水泥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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