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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的通知

发布:2008-09-22 14:37:33作者: tdh浏览量:1586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机构改革工作,保障我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经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批准,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浙人函[200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散装水泥办公室机构改革事宜积极与地方政府、人事及财政部门做好汇报、沟通,争取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一般预算。

 

附件:《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浙人函[2008]220号)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能源监察总队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函》(浙经贸人事函〔2008〕67号)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能源监察总队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原则同意你委提出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根据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按浙委办〔200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4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其工作人员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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