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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遭遇劳务派遣

发布:2012-05-22 04:31:34作者: 台州人才网浏览量:3564

 
案情简介

  姬小姐被自己所在的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纺织厂担任文员。但工作半年后,姬小姐产生了不满,因为她发现无论自己工作得多努力、多出色,她的工资和奖金水平都是全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作岗位正式员工薪酬的三分之一,还不能享受该纺织厂给予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她还发现,同事和领导也常常因为她是劳务派遣来的非正式员工而对她非常冷淡。姬小姐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双重歧视。经多次向该纺织公司领导争取同工同酬未果,便将该纺织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获得同工同酬的待遇。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该纺织厂确实存在姬小姐陈述的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但姬小姐和某纺织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姬小姐要求实现“同工同酬”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不能支持姬小姐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 焦点一: 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适用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宪法》着重强调了男女间的同工同酬,从而表明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法》根据宪法的广义同工同酬原则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强调不只男女间应同工同酬,而且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这意味着企业中的临时工也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那么,作为全日制工作的姬小姐是否也可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呢?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给予明确回答。

 

来源: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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