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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1-03-21 09:36:48作者: tdh浏览量:1373

 

 关于下发《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从业规范化管理,加强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10号)文件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附件可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信息网”资料下载栏中下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
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从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10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合格证
    1. 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经营、运输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背罐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取得《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2. 培训合格证应当记载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籍贯、驾驶车型、持证人照片及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发证单位印章。
    3. 培训合格证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制,有效期3年,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二、培训合格证的申领
   (一)培训
    1. 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术,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2. 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填写《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报名表》(附件一),并提交报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对报名表内容进行审查,在收到报名表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无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准驾车型、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专用车辆要求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 设区的市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尚未参加培训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培训。
    专用车辆驾驶员在多个企业服务的,应当由其主要服务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培训。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 培训应当每月进行。设区的市每月有50名以上专用车辆驾驶员报名参加培训的,应采用集中授课形式,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道路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专家授课,并进行专用车辆实际操作练习。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车辆实际操作的,应当组织参加培训驾驶员观看车辆操作技术光盘。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课时。若每月参加培训的专用车辆驾驶员少于50人的,可以采用自主学习形式进行培训。
    培训教材(含光盘)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编制并发放。
    5. 未经培训,不得参加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
    (二)考试
    1. 驾驶员经培训,应当参加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试由设区市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培训结束后7日内组织进行。科目为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订。
    2. 考试一律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人员监考。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3. 考试成绩应当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公布。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可以申请重新培训和考试。
    (三)发放
    1. 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统计各县(市、区)考试成绩合格的驾驶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7日内,将培训合格证发放到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培训合格证之日起3日内,通知考试合格的专用车辆驾驶员申领培训合格证。
    2. 驾驶员申领培训合格证,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放。
   (四)重新培训
    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内,专用车辆驾驶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由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重新组织培训和考试:
    (1)机动车辆驾驶证被依法吊销后经法定程序重新取得的;
    (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驶专用车辆超速行驶月累计违章5次以上的;
    (3)专用车辆发生重大技术变动或更新,需重新进行培训的;
    (4)发生其他依法应当重新培训的情形。
    (五)培训档案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实施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信息化管理。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立全省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档案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车辆驾驶员档案,定期向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资料,完善信息互通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三、培训合格证的换发、补办、撤销及注销
   (一)换发
    1. 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发放培训合格证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培训合格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换发、补办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交机动车辆驾驶证和原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2.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驾驶员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审查,将申请表和驾驶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并移送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作出是否换发培训合格证的决定,并将培训合格证交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
    3. 专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予换发培训合格证:
    (1)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培训,但培训未完成的;
    (2)不符合专用车辆驾驶条件,提供虚假证明的;
    (3)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暂扣、吊销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不予换发培训合格证的情形。
    4、无法定事由超过有效期未换证的,原培训合格证无效,视为未经培训和考试。
    (二)补办
    1. 专用车辆培训合格证遗失的,应向发放培训合格证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培训合格证,申请时应填写《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换发、补办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辆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服务企业出具的专用车辆驾驶员任职证明。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表内容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表及驾驶证复印件、任职证明一并移送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补办培训合格证的决定,并将培训合格证交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培训合格证的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撤销并收回培训合格证:
    1.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3.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驾驶员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
    (四)注销
    专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培训合格证的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培训合格证:
    1. 死亡的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2.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专用车辆的;
    3. 提出注销申请的;
    4. 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以上未申请换证的;
    5. 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公安部门吊销的;
    6.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五)委托换证和补证
    专用车辆驾驶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培训合格证的换证和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培训合格证业务时,除提交本办法规定须提交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专用车辆 驾驶员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委托书。
    四、培训合格证的使用和管理
    1.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
    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上岗驾驶专用车辆。
    2. 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应当携带培训合格证。
    3. 专用车辆驾驶员到其他设区的市从事专用车辆驾驶的,应向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服务企业的任职证明。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在3日内给予备案,在培训合格证上盖章,并注明备案原因、备案时间。
    4.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专用车辆进城通行的办理工作。办理进城通行手续时,专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员应当提供《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责任
    1.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培训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培训合格证申请或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理由的;
    (3)在培训、考试及发放培训合格证过程中,擅自收取费用的。
    2.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培训的驾驶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或对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驾驶员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培训合格证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企业或驾驶员为获取培训合格证提供虚假证明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
    4.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报名表》 
   附件二:《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换发、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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