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0-07-29 14:52:13作者: 不详浏览量:3141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新建水泥生产项目 按散装比例不低于80%发放能力要求设计
关于提请批准《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报告中指出,长春市散装水泥发展仍然滞后,特别是随着国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的出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散装水泥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高低是衡量散装水泥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促进长春市散装水泥的发展使用,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比例不低于80%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
长春市区内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
条例规定,在长春市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
条例同时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如:混凝土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在100吨以下的;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交办的。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