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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将不低于80%

发布:2010-02-24 14:23:22作者: 不详浏览量:2419

  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8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考虑到现有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配置等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逐步达到总生产能力的70%。从长春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散装水泥80%的发放能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此外,《条例(草案)》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散装水泥规范和管理范畴,还对允许现场搅拌的特殊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对长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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