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9-10-20 14:03:27作者: tdh浏览量:842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商务联发[2009]90号
关于申报2009年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发展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为做好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加快推进预拌砂浆的试点起步工作,省财政将对我省发展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扶持。现就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符合当地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的,并具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项目。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列入全国第一、第二批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市范围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市各2个,共计20个。
对上述预拌砂浆生产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对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每个生产和使用示范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示范项目
1.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2.必须符合所属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
3.预拌干混砂浆生产工艺技术、试验室、场地等条件符合《浙江省干混砂浆示范生产企业推荐标准》。
(二)使用示范项目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2.预拌干混砂浆的预(决)算用量及实际使用量不低于2000吨。
3.施工现场做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现文明施工和标准化管理。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项目补助申请文件;
2.《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企业或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5.项目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等项目投入凭证复印件(生产示范项目);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使用示范项目);
7.购买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和预拌砂浆供货小票原件(使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逾期上报或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市属申报项目由市散装办初审,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散装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散装办上报市散装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市散装办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再联合行文上报省散装办,由省散装办进行审核、验收,并提出补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商务厅核批后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浙江省发展预拌砂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 (盖章) | 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地址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预拌砂浆预算使用量 | 吨 | ||
项目开工时间 | 项目竣工(预计)时间 | ||||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 供应企业名称 | 数量(吨) | 金额(元) | ||
截止申报日期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 | 吨 | ||||
县(市、区)散装办意见 |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 ||||
市散装办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浙江预拌砂浆生产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 (盖章) | 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年生产能力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 | 万元 | ||
主要设备情况 |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总价 | 设备制造企业 | |
建设日期 | 投产日期 | ||||
建设资金 来源 | 单位或个人 | 筹资方式 | 金额(万元) | ||
总投入合计 | |||||
县(市、区)散装办意见 |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 ||||
市散装办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注:1.筹资方式: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