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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定地方性法规 推进散装水泥发展

发布:2009-08-19 14:43:46作者: 不详浏览量:2273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文详见第2版)。条例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尹林。

  记者:为什么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尹林: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省政府规章的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和规范。

  一是原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发展散装水泥,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缺乏相应规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共同推进。

  二是推动和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

  三是全省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给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比较健全,有92个市、县、区设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能力,为提高执法效率,需要地方性法规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相应行政处罚权。

  四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算等方面需进一步予以规范。

  因此,根据我省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总结规章实施经验和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的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记者:条例从立项到颁布,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请简要介绍一下其过程。

  尹林:2008年初,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法规项目。之后,省经贸委及其所属散装办就该项目作了大量立法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09年初,鉴于该条例立法条件已比较成熟,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一类法规项目,拟提交5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初审。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及时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调研修改。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基础上,提出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5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说明和审议报告进行了审议。

  初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省内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等方面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7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期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又作了修改。7月31日,条例顺利审议通过。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记者:条例有哪些突破与创新之处,能否列数一二?

  尹林: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浙江实际,创新了体制机制,努力破解制约和阻碍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 

  推进“三位一体”发展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条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破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要求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二是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对“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是规定“禁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实行招标投标的还须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是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规定“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现”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使用比例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未达到前述最低标准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省是水泥建材和建筑业大省,近年来,水泥、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迅猛,但因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产能过剩情况严重,有些地方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哄而上,造成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既影响产品质量,又浪费资源、破坡环境。同时,随着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企业将可能重蹈混凝土企业一哄而上、盲目投资的旧路。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理性投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发展规划,同时要求新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促进物流体系建设

  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是自产、自运模式,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燃油税改革前,我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实行养路费减免优惠政策,每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全年分别减征养路费约1.8万元和1.2万元。养路费改税后,每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每年要多支出费用13000-15000元。

  为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保障专用车辆交通安全

  目前,我省已有散装水泥专用车约4500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约6200辆以及少量预拌砂浆专用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重心很不稳定,一旦超速极易发生侧翻事故。另外专用车辆经常在人口稠密的城市道路行驶与作业,安全行驶责任特别重大。多年以来,由于对专用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专用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针对专用车辆的特点以及驾驶和作业的特殊要求,条例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同时,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使记录装置的,以及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的,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专项资金结算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实践中,建设单位因不符合退款要求、工程决算尚未作出、预缴或者结算退还资金少等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有的甚至长达十多年。全省未及时结算的致使预缴的专项资金大量、长期积淀,不能及时转为专项资金,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解决预缴专项资金结算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原始购买凭证,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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