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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专项资金的征收程序

发布:2008-10-16 15:02:49作者: just1浏览量:981

一、预收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依据:《浙江省促进用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151号令)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
(二)对象:省、部署及外省在浙建设单位(含驻浙部队等)
(三)标准:具体分为:
1.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预缴1.5万元。
2.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机场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四)管理:预收专项资金直接缴入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
二、预收专项资金结算
(一)标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水泥预算用量每吨10元标准预收专项资金,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含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含8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2.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浙财工[1999]43号文规定,按袋装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后,余额部分全部退还。
3.2003年1月1日于今,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收专项资金;低于70%,不予退还。项目结算后,不退还预收专项资金,转为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二)程序
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预缴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凭以下有效证明资料办理结算手续:①工程项目预算书或决算书;②原交纳《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票据》的结算联(绿色);③水泥生产供应企业(含粉磨站、中转库)供应水泥发票复印件和散装水泥发货单件(送达工地的小票);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购货发票和必货(提货)单原件(送达工地的小票);⑤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2.2003年1月1日后预缴专项资金的项目,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小票核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一责任人(综合业务科)对资料齐全的项目小票进行初审,并认定有效性,剔除无效小票,交第二责任人(行政财务科),时限:4天;
由财务科对小票等进行财务审核并分类、汇总,填写《结算小票审核表》,时限:4天。
综合业务科根据决策书,预拌混凝土折算比例核定水泥(含袋装、散装水泥)总用量,根据相关政策扣转预收专项资金,时限:1天,签名后交办领导审批,时限:1天。
综合业务科将手续完备的《退款申请表》交收行政财务科通知申请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4.申请结算材料若存在伪造、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预收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5.已缴纳预收专项资金,因故取消项目的,由缴纳单位提出局面申请,说明原因,并由原批准项目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提供原批准机关取消项目建设批文,经核实后,办理原退款手续。
6.预收专项资金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由综合业务科统一保管存档。
(三)其它
1.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预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由2位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勘查、复核。
2.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禁接受与公务活动有磁的任何吃请、收受礼卡、礼金、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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