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26795846

关于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布:2011-07-19 07:09:21作者: tdh浏览量:1296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关于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联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4月26日至5月13日期间,对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和安装行驶记录装置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涉及全省11个市,并抽查永康、缙云等11个县(市、区),以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共抽查企业16个、建设工地14个,路面检查4次,检查专用车辆93辆,发现驾驶员未经培训驾驶专用车辆2人次、未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专用车辆1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作出处罚决定1人次。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遵守《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驾驶员实施培训,并在专用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及GPS安装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出台了实施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工作有序开展,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部分市、县已建立起专用车辆的GPS监管平台。 
    (二)工作方式和手段积极创新,专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水平提高。各地积极探索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及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管理工作创新,出台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补助政策或奖励措施,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案”户籍化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驾驶员采取上门培训等。
    (三)散装办与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各地散装办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密切,加强与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对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砂浆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排查问题。
    (四)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各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建设工地进行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永康市散装办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专用车辆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快速处理,成为我省散装水泥系统第一起成功办结的案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市、县(市、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 行政执法人员存有畏难情绪;
    3. 人员编制缺少,与执法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4. 部分人员未取得散装水泥行政执法资格证,制约执法的开展;
    5. 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6. 部分散装办与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沟通不够;
    7. 专用车辆驾驶员不随身携带培训合格证问题突出。
    四、改进措施
    (一)加大培训力度,创新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及考试手段。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题库,制作培训光盘;建立全省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信息库,提供资料查询。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用车辆监管。各级散装办要采取措施做好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市级专用车辆GPS监管平台。专用车辆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进城通行证前,应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装置。
    (三)争取人员编制,提高综合素质。各级散装办要积极向各级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作难点,增加人员编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考取执法资格证。
    (四)加强对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和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行政处罚工作。各级散装办要加大对专用车辆驾驶员未经培训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执法及处罚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逐步开展对未安装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政检查及处罚。
    (五)探索执法工作常态化机制,促进执法全面深入开展。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争取各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推进执法工作常态化;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构建执法考核、评估、问责机制。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搜索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