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1-03-17 06:50:08作者: 金华婺城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浏览量:1025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384号)、《金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笫〔2010〕44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金经办〔2010〕166号)和《关于加快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婺经办〔2010〕3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金华市婺城区制定工作重点以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己列入金华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金西经济开发区以及白龙桥镇范围内的新建工程,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二、对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
三、对于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末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员专用车辆。
四、对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末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五、2010年6月1日前已开工的工程,未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尽快更改;确有困难的,须在2011年4月15日前到婺城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金华市婺城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应用确认备案申请表》,以便及时办理核准手续,经通知后未及时整改或提请申报建设工程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应用审核,则按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