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1-01-10 01:08:42作者: 杨靖 赵玲莉浏览量:954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义政办发[2010]178号《义乌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不能退还的部分,补助给建设单位;对为提高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量进行技术改造而购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的生产企业,可按购置价的百分之十给予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记录装置。
办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地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城区内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入义乌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办法的出台,是义乌散装水泥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必将进一步促进义乌市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