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0-12-08 10:54:59作者: 王继庚浏览量:1094
在省、市新墙办、散装办的领导重视下,我县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严肃性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对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纠正了以往免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两项专项基(资)金作为发展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做法,于2010年11月25日对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下发了《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1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在《通知》里进行了明确:
一、进一步严格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要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县建设局、审批中心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基金使用监管。县新墙办、县散装办要严格会计核算程序,认真掌握征收和返退标准,规范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结算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 用。
四、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好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鼓励研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鼓励研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新墙材、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缙云县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健康持续发展,也必将推动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