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0-02-01 14:14:11作者: 不详浏览量:3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将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与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统计单位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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