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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11-16 09:50:52作者: 王继庚浏览量:844
我县按照浙财综字〔2009〕71号《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精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一、严格执行国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政府性投资和房地产项目〈除工业项目〉全部征收到位,不存在减征、名征、缓征政策。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散装水泥预收资金的退还工作。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联合在8月25日、9月1日,9月8日的《今日缙云》报刊上发出通知,清退2007年前预交的散装水泥预收资金。并严格按照浙财综字〔2002〕139号文规定退还结算预收资金,做到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