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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发布:2009-11-13 16:18:38作者: just1浏览量:1091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

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协调工作机构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从政策、技术、服务多个层面做大量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为此,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政府及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领导重视与支持,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协调解决预拌砂浆在生产、流通、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进程。

全省将成立“禁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措施或建议;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沟通、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大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与使用示范项目建设扶持力度,以典型示范引路,全面推进“禁现”工作。

2009—2010年,我省将在11个市范围内扶持建设各20个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引导,推进预拌砂浆的加快发展。

三、科学编制规划,实施企业备案管理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规划原则,合理布局生产项目。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各个环节举措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目标,制定政策,加强对“禁现”实施,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相关举措。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禁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从2010年1月1日起,依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行处罚。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预拌砂浆使用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制订与发布工作,定期编制与发布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信息的指导价格。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图审、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积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与工程评优挂钩。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工程及建设单位予以公示。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招标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列入招投标管理范围。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各市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专题宣传发展预拌砂浆对促进资源和能源节约、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邀请有关领导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观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示范项目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要加强预拌砂浆的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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