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膨胀剂使用问题,锡质监〔2004〕12号文明确指出:
1.设计单位应明确性能指标而不是指定特定型号及掺量;
2.采购单位应对膨胀剂质量负责,施工建设单位采购时应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先检后用,按批复验。
3.混凝土企业应完善质量检测制度,按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计量控制。
经过前阶段“膨胀剂质量专项检查”,我市建设市场混凝土膨胀剂质量及使用行为有了明显的改观,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多数混凝土企业未建立检测能力,在生产计量时采用手工计量;某些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膨胀剂,参与混凝土配比设计,却未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材料质量失控,影响混凝土质量。
10月21日,我站三科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测时,发现新区某项目施工单位与四家混凝土企业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并与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膨胀剂供货合同,其中膨胀剂至今已经向上述四家混凝土企业供应了10批次,计约250吨,但开展见证取样复验检测仅一次,检测项目也仅检测了“7天限制膨胀率”一项,违反了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目前我站正调查处理此案。
同时,我站再次强调:
1、 设计单位应明确掺膨胀剂性能指标而不是指定特定型号及掺量。
2、“甲供材料”采购单位应按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要求进行膨胀剂质量检测。
3、全市混凝土企业应进一步规范掺膨胀剂混凝土质量控制行为,各企业应根据膨胀剂技术标准建立膨胀剂检测能力,完善留样制度,使用“甲供”材料时应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4、全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膨胀剂自动生产计量设施,最大程度限制人工计量行为,确保膨胀剂质量及使用行为在混凝土企业内部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