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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09-27 14:29:11作者: 不详浏览量:1972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6日下午在福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这两个条例都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备案不预缴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条例同时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