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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07-15 14:23:54作者: 不详浏览量:545
根据有关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产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审批新建、扩建高耗能产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如果项目存在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等情形,不得审查通过。未经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也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