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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07-13 10:18:54作者: 李康云浏览量:882
7月10日,省散装办在杭州组织召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及退还工作座谈会。11个市散装办主任、财务人员及部分县(市、区)散装办主任参加会议。省散装办副主任包晓风出席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省财政厅、经信委于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介绍了文件出台的背景。11个市散装办主任及永康、绍兴、诸暨、温岭、慈溪、余杭等县(市、区)散装办主任分别交流了本地区历年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收、退还、结算等情况。其中个别市、县(市、区)存在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项目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缓征、减征、免征等违规情况。
包晓风副主任听取各市县交流情况后,要求各市县散装办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他要求:第一、要加强宣传汇报工作。要主动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汇报宣传国家及省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法规,申明散装水泥专项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第二、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2002〕139号),足额及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对缓征、减征、免征等情况予以纠正,各市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将纠正落实情况上报省散装办;要按《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对历年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结算工作;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按相应标准退还结算专项资金;第三、各市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指导检查,特别要对个别县(市、区)的缓征、减征、免征情况进行跟踪纠正;要将《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散装办。